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史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4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史鴻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68747││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史鴻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46208││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史鴻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206718││0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7441號)
(一)債務人史鴻霖於民國104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778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289,197元正未給付,其中268,747元為本金;19,466元為利息(2016/5/8~2016/10/19);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史鴻霖於民國104年05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49,948元正未給付,其中46,208元為本金;3,156元為利息(2016/5/17~2016/10/19);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史鴻霖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累計219,131元正未給付,其中206,718元為本金;11,829元為利息(2016/6/26~2016/10/19);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