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39號抗告人特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智偉 相對人 林義順
林義雄 林陳靜 林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366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向第三人即被繼承人 林明德 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明德,並經登記在案。抗告人旋於同年月6日向林明德借款400萬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為憑,約定於104年4月3日清償,詎抗告人屆期後未清償分文,嗣林明德過世,由相對人繼承該抵押權並債權,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明德,惟事後並未向其借款,且抗告人從未簽署任何債權憑證交予林明德,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㈠抗告人為擔保其對林明德所負之債務,於104年2月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明德,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抗告人對林明德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4年4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權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又抗告人於104年2月6日向林明德借款40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4年4月3日,並簽發票面金額為400萬元、發票日為104年2月6日、到期日未載之本票予林明德,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嗣由相對人繼承並債權等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本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5年
8月26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595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4至6頁、第18至21頁、第31至34頁、第36頁),且原審於准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已於105年8月3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抗告人於收受後7日內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於105年
8月10日已寄存送達於抗告人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3項、第138條第1項、第2項,於同年月21日對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於105年8月21日送達生效後7日內並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9頁)。故原審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
㈡抗告人雖辯稱其並未向林明德借款,且從未簽署任何債權憑
證交予林明德,故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云云。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為形式上審查,而抗告人所為抗辯核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為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提起實體訴訟後,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第3項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附此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林玉蕙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