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士奇王俊仁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士奇積欠伊債務,請求代位被告王士奇終止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6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鄉○○街○○○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王俊仁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王士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及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620元(計算式:74.24×8000+317700=9116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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