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第八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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