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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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之英文譯文二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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