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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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麒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芳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己○○、戊○○、丁○○、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1、被告己○○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玖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佰參拾點伍元,折合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
2、被告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柒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參仟陸佰捌拾玖點伍元,折合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玖元。
3、被告丁○○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肆萬貳仟零玖拾貳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參點壹元,折合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元。
4、被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肆仟陸佰零肆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壹拾參點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
5、被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壹拾萬肆仟參佰玖拾點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肆拾捌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陸元。
6、被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折合銀元捌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貳點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參佰肆拾參點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
合計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陸份,內容應明確記載: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3、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壹份,並交付送達費郵票四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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