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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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新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九十三年度台判字第三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該案再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0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㈡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㈠㈡㈢罪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二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五月四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五月四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