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王國榮 住○○市○○區○○街00號4樓代理
蔡宏達 住○○市○○區○○○路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思穎
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千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6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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