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 蔡金蒲 即尚霖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睿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欣煜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112年2月5日96,500元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