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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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曉菁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林欣霈 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653元,應徵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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