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39號原告 孫世衡 即 孫智德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