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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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51號原告竣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彥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612號支付命令案件),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