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331號原告 鄧艷 被告 戴瑋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589號詐欺等案件偵查終結,或其起訴後之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罪嫌疑,目前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589號偵查中,犯罪嫌疑即被告是否對原告有為幫助詐欺及洗錢行為,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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