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A女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 律師代為轉送)訴訟代理人陳啟弘律師被告 容嘉亮
(送達代收人: 方琬甄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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