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3號原告 魏立佳 被告 許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