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382號
原告 莊陳碧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岳忠樺 律師
被告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馬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似曾同意由訴外人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繼受被告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於租賃契約之承租人地位,則本件原告仍以領導者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是否適格,尚有疑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此部分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四日前以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