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510號

聲請人 陳照宏

相對人 麥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相對人請求之完整訴之聲明,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並提出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積欠金額如同存證信函,請求給付積欠款」等內容,然於訴之聲明欄卻未記載相對人所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尚待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又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不明,聲請人應提出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書,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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