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關於「沒收銷毀之」之記載,更正為「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判決在案,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行「沒收銷毀之」部分有所誤繕,更正為「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事刑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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