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被告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庚○○住台北縣中和市○○街○○○號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廿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