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光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川勝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巷○○號一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黃勝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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