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