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世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四三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所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之凡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對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有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卷宗可稽。相對人已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而其起訴之原因事實經核亦與假扣押所保全之原因事實相同,是依上開說明,相對人已為起訴,自無再命其起訴之理,故聲請人之聲請,應與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