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丁○○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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