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8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呂麗賢
被   告  林惠真 (原名 何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47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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