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蔡珠美
相 對 人  劉玉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
業據提出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民國106年11
月1日開立)為憑,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4年度、10
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聲請人
之所得為零且無任何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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