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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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告 李世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被告 葉千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即新台幣(下同)139,534元為準【計算式:原分配金額899,
534元-原告主張分配金額760,000元=139,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5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