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6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乙○○○間因94年度婚字第163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