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五日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七月九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宣告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