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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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現有資產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元之證明。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