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唐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于琦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被告 鄭有智 被告 李境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 徐紫潔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