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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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琪 訴訟代理人 黃茹蘭 被告 洪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原告僅繳納16741元,尚不足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可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