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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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有智
李境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紫潔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唐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于琦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損害賠償事件,查上列上訴人鄭有智、李境宏就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對其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86,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588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列上訴人鄭有智、李境宏、徐紫潔就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對其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渠等相互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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