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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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59號聲請人 呂喬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07,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00元)。
二、釋明票號629685、629688、0000000紙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林政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