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39號原告 陳姬伶 被告 呂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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