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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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8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王郁雯
被   告  吳文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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