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2號
原告 黃清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家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