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沛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芝華
籍 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