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陳淑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股票號碼」欄編號②關於「083NX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84NX0000000-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