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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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 李永發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 律師被告 林龍標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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