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李嘉晟 被告 王富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所涉妨害自由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12日當庭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張宏明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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