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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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告 李劉豆 被告 黃清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16,000元,如以原告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97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3,477,100元(計算式:116,00029.975=3,477,1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47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