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尚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鉗被告 羅松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事實上陳述:
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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