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洪裕荏
被   告  陳慧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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