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凃妙娟即寗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33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4
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820元整,及其中新台幣137,05
7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19.6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