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呂承謚
被 告 林忻慧 (即 石貴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