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立明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張立明、 洪松林 就坐
落彰化縣○○鄉○村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7年
5月3日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無效云云。惟確認之訴須以訴
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並無從調解。且經本院於109年4月
6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陳述意
見,相對人洪松林業已陳明不願調解,有相對人洪松林109
年4月11日之傳真回覆1件在卷可憑,亦已難期待相對人到院
調解可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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