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26號
原 告 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宗典 即泰昌水電廚具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