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81號聲請人 邱呂美惠
邱雪娟 邱怡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邱怡芬、關係人 溫東寶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 邱浩博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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