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友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友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吳友源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友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初至101年6月│101年4月間某日│101年4月間某日│││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313號│第16801號│第168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3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實││101年度易字第2782號││││審├──────┼──────────┼──────────┼──────────┤││判決日期│101.12.12│102.07.03│102.07.0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4.15│102.07.03│102.07.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社勞│是,得社勞│是,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453號(刑期:│第8641號(編號2-4定刑│第8641號(編號2-4定刑│││102.04.15-103.04.27)│10月,刑期:│10月,刑期:││││103.04.28-104.02.27)│103.04.28-104.02.2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友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80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06││││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641號(編號2-4定刑│││││10月,刑期:│││││103.04.28-10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