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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